政府管理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是,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对设置渡口和撤销渡口的审批权。
三是,规定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浮动设施遇险的报告后,应当对救援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四是,规定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海事机构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湖南省平江地方海事处安全辖区
第一责任人:付维民
划分原则:
1、行政区划内所有通航水库、湖泊、内河等水域;
2、未明确界定的水域按市港监(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邻县水域界定:

1、汩罗江:长乐渡口与时丰渡口联线间的县内河段;

2、君山区行政区域内地方海事安全管辖水域。

一、水上漂流和水上旅游、游览的安全许可条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一厅两委湘交安字[2001]30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

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6号)。经营水上漂流 和水上旅游、游览业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附机构和人员名册);
2、具有足够的维护安全秩序的现场管理人员及可操作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人员(附救援人员名册)
3、具备旅客上下的码头及安全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
4、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艇、排、筏);
5、船舶(艇、排、筏)按规定配备了消防、救生防护设施;
6、上岗船员具有经海事管理机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核发的船员适任证书。
7、按规定办理游客意外伤害保险。
二、内河小型客渡船、小型货船、工程船申请初次检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凡申请初次检验的内河小型客渡船、小型货船,申请单位(或个人)至少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1、总布置图;
2、主要构件尺寸表;
3、稳性计算书;
4、干舷计算书。
三、 凡申请初次检验的挖砂船(吸砂船),申请单位(或个人)至少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1、 总布置图;
2、 静水力曲线图;
3、 船中横剖面图;
4、 基本结构图, 包括纵剖图、各层甲板、内底结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结构图;
5、 横舱壁图;
6、 外板展开图;
7、 舵和舵杆图;
8、 机舱布置图;
9、 中间轴和螺旋轴图;
10、螺旋桨图;
11、主机、推进装置和离合系图(或制造厂、型号和规格资料);
12、舱底水和压载水管系图;
13、电力系统图;
14、船舶稳性资料;
15、干舷计算书;
16、船舶出厂质量证明书。
湖南省平江地方海事处文件
湘平地海[2006]8号 签发人:付维民
关于平江县芦头峡谷漂流有限公司“关于请求批准在平江芦头开展漂流业务的报告”的批复
平江县芦头峡谷漂流有限公司:
一、根据中编办[2005]09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6]06号文件精神,你司芦头峡谷漂流业务主管部门为平江县旅游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处对芦头峡谷漂流的实地考察,原则同 意你司开展芦头峡谷漂流。
三、你司开展芦头峡谷漂流时,即开漂(开业)前应满足下列安全条件:
1、具备游客安全上下的码头及设施;
2、配备并满足必要的救生、防护设备;
3、船(艇)等设施的使用必须经海事管理部门认可并持有海事管理部门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4、上岗船员(驾机员)必须具有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核发的船员适任证书;
5、配备必要的安全对讲设备和通讯工具,并在漂流河道急流、险滩处设立醒目安全标牌;
6、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安全管理责任制;
7、具有足够的维护安全秩序的现场管理人员及可操作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人员;
8、办理游客意外伤害保险
上述条件规定,须在开漂(开业)前,经我处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营运。
特此批复
主题词:水上漂流  安全管理  批复
抄送:市地方海事局,平江县安监局,平江县旅游局,平江县交通局
湖南省平江地方海事处办公室2006年6月13日印发